您好,欢迎来到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登录 | 注册 |
地区切换
客服热线:0571-967209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

2020-12-15

提问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吗?
提问者:a****s 2020-12-15
回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结果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本网站对所有的网站的内容有修改和解释权。用户应以实际办理相关业务的要求为准, 对用户使用网站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用户本人承担.
回答者:c****0 2020-12-16